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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际发与曲世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际发,曲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656-2号申请执行人李际发。被执行人曲世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荣成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曲世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处账号:03×××21的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曲世海配偶王秀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处账号:03×××62的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