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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志和与刘明杰、冯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杰,吴志和,冯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杰。委托代理人:汪君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和。原审被告:冯道红。上诉人刘明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刘明杰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明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