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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欧某与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760-2号原告欧某。被告封某。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76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封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及在广西某集团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