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陆丰市海产实业有限公司、余金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丰市海产实业有限公司;余金钱;余赛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陆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海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金钱,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现在揭阳监狱服刑中。被执行人余赛如,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现在广东女子监狱服刑中。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海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金钱、余赛如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陆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83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余金钱、余赛如分别在广东省揭阳监狱、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又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经济状况,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鉴此,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桂良审判员 蔡曙锋审判员 钟金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汉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