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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8月17日生,回族。被告李自强,男,1970年10月2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自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