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8月17日生,回族。被告李自强,男,1970年10月2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自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