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沈新方与王新峰、黄功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方,王新峰,黄功化,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沈新方。委托代理人:徐超。被告:王新峰。被告:黄功化。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方诉被告王新峰、黄功化、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方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新方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新方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