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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皖江学校、常海燕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皖江学校,常海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亳州市皖江学校(以下简称皖江学校)。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兰卫影,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海燕,女,1987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皖江学校因不服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亳劳仲案字(2011)第05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皖江学校以已与常海燕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皖江学校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亳州市皖江学校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亳州市皖江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