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菊仙与褚建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仙,褚建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高菊仙。被告:褚建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菊仙诉被告褚建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6月14日,原告高菊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菊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菊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高菊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