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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杭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郁飞。被告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