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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余春梅、李蓉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梅,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03号申请人:余春梅。申请人:李蓉,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余春梅、李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春梅、李蓉侵权纠纷,于2012年3月1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杨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李容一次性赔偿余春梅医药费人民币300元整,二、当面付清,现场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