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他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他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李寅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平,该公司董事长。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的(2006)西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9日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08)西民扰字第145号。200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08)西民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本院(2008)西民执字第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2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即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神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由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