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良简与被告张丽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良简,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江良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三志,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朝阳庵村村民,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朝阳庵村卢家中湾3号。被告张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良简与被告张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良简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良简撤回起诉。诉讼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江良简负担。审判长 孟晓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