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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姜财盗窃罪,姜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财。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财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07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财结伙张付生、潘光才、潘某(均已判刑)在本县新安镇百富兜村,采用撬窗等手段进入浙江斯特曼印染有限公司内,窃得保险箱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30000余元。二、抢劫事实2011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姜财结伙“基么”等人,经事先预谋,携带西瓜刀等工具进入广东省东芝市清溪镇大利唯旭厂伺机抢劫,因未遇见他人,故在办公室里翻找财物,在搬运财物的过程中发现内屋中的被害人廖某,后被告人姜财手持西瓜刀砍伤被害人廖某,并与其他几人殴打被害人,抢得办公室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监控主机一只及价值人民币138元的诺基亚牌N76型手机一只。被害人廖某外伤致左大腿上段单个创口长度达11cm,其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赃物诺基亚牌N76型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姜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人魏某、李某、陈某的证言、同案人张付生、潘某、潘光才的供述、被害人廖某、温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财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姜财还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财一人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姜财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筱婕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