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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邢缘与涉县更乐镇南池村卫生室、张广军、郝晓琰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邢缘,张广军,涉县更乐镇南池村卫生室,郝晓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邢缘,女,2008年12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涉县人。法定代理人李军刚,男,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李邢缘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邢海莉,女,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系李邢缘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魁,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李邢缘的爷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军,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医生,河北省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更乐镇南池村卫生室。负责人张广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琰(又名郝永芳),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涉县人,现住涉县。上诉人李邢缘与涉县更乐镇南池村卫生室、张广军、郝晓琰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 娟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张艳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