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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鹏程钢管有限公司与严迪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鹏程钢管有限公司,严迪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慈溪市鹏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法定代表人:周华仙。委托代理人:毛家灵,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严迪灿,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鹏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迪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鹏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鹏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