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徐进与牛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牛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063号原告:徐进,女,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光,男,霍邱县。原告徐进与被告牛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进诉称:2011年7月18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新都会三号公馆1204室的住房,委托房产中介租赁给被告牛光。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月租金为2000元。被告于当日支付了半年租金及2000元押金。但被告在我不值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并从中谋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从2012年1月18日至房屋交还原告之日前的租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三、产权证。证明原告对讼争的房产享有合法的产权。四、原被告租房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签订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且房屋进行了简装。五、被告与第三人房租租赁合同一份及收条三份。证明被告将该房屋转租于他人,并从中牟利。被告牛光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认证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7月18日原告徐进将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新都会三号公馆1204室的住房,委托房产中介租赁给被告牛光。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月租金为2000元。被告于当日支付了半年租金及2000元押金。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并从中谋利。另查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至2012年1月18日的租金,后期租金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支付从2012年1月18日至房屋交还原告之日前的租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徐进与被告牛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且拖欠原告租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从2012年1月18日至房屋交还原告之日前的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交付的2000元押金,可从应付租金中比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进与被告牛光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牛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进房屋租金(从2012年1月18日至房屋交还原告之日,以月租金2000元计算)。被告交付的2000元押金,可从应付租金中比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牛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