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田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田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田林县浪平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字(20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代理检察员韦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丽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5日,田林县浪平乡弄阳村委会决定拆除该村小学两间校舍,用于建设医疗室,并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召集人员拆除。8月26日10时许,该村牛塘屯的杨再富一起来参加拆除工作并想将拆下的铁窗枝拿走时,因被杨某某制止,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后杨再富恼火,抓起一根铁窗枝想打杨某某,被在场的杨胜端等人拦住,并劝杨某某先回家。当杨某某往其家方向走到村部的黑板处时,杨再富仍不罢休,又捡起一根直径1.8厘米、长1.2米的铁窗枝追去打杨某某,杨某某听到有人呼喊“注意”而转身,看见杨再富正举起铁窗枝向其冲过来,立即从附近地上捡起一根直径7厘米、长2.45米的木棍,见已冲到面前的杨再富挥铁窗枝便朝其打来,立即退了两步并挥木棍狠狠地朝杨再富打去,杨再富被打中头部后当场倒在地上,后杨某某和在场的群众立即将杨再富送往浪平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在转往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再富系被木棍类打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支付安置、安葬等费用共计68424.5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杨胜月、杨胜端、杨建新、杨秀权、杨秀森、杨秀步、杨秀传、杨胜坤、杨天勤、瞿秀娥、杨彩池、杨程茶的证言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危通知书、出诊抢救记录、田林县公安局(2011)08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经济补偿协议书、收据、收条,要求减轻杨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在防卫时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害,仍采取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和强度,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吴丽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犯罪后具有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等,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并判处其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田林县浪平乡弄阳村委会决定拆除该村小学两间校舍,用于建设医疗室,并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召集人员拆除。8月26日10时许,该村牛塘屯的杨再富一起来参加拆除工作并想将拆下的铁窗枝拿走时被被告人杨某某制止而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争吵,因此,杨再富恼火,抓起一根铁窗枝想打被告人杨某某,被在场的杨胜端等人拦住,并劝被告人杨某某回家。当被告人杨某某往其家方向走到村部的黑板处时,杨再富仍不罢休,又捡起一根直径1.8厘米、长115厘米的铁窗枝追去打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听到有人呼喊“注意”而转身,看见杨再富正举起铁窗枝向其冲过来,立即从附近地上捡起一根直径7厘米、长240厘米的杉木棍,见已冲到面前的杨再富挥铁窗枝朝其打来,立即退了两步并挥木棍用力朝杨再富打去,杨再富被打中头部后当场倒在地上,后被告人杨某某和在场的群众即将杨再富送往浪平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在转往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浪平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再富系被木棍类打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代支付安置、安葬等费用共计68424.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胜月证实,我们村弄阳小学有两间教室要拆并新建卫生室,村里把这项工程承包给杨某某,由他找人来拆,拆得的材料按参与拆的人分。2011年8月26日11点多钟,杨再富先拆了一间教室窗户的钢筋想全占有,杨某某指责他,两人便发生争吵。这时,杨再富随手捡起一根钢筋要打杨某某,被杨再端和杨秀传拦住,杨胜端抢过钢筋丢在地上,杨秀传抱住杨再富,我叫杨某某回家。杨再富见杨某某要离开就冲进杨秀步的小卖部,不一会儿又跑出来捡起一根钢筋追打杨某某,杨某某便捡起一根木棒往杨再富头部打了一棒,杨再富被打一棒后即晕倒在地上,见他鼻子和嘴巴流血,我就组织杨秀步等人把杨再富送去浪平卫生院救治。杨某某和杨再富是叔侄关系,杨某某平时表现好,是我们村委委员、牛塘屯队长,而杨再富平时爱喝了酒经常闹事。2、证人杨胜端证实,浪平乡政府批准将我们弄阳村小学两间旧教室改做卫生室,并由杨某某负责拆旧教室。2011年8月26日上午,杨再富为拆房子的事在学校闹事,并已拆那两间房子的窗户玻璃,杨某某说哪个拆房都得,但东西要一起分。于是,杨再富和杨某某争吵起来,这时,杨再富拿一根钢筋想往杨某某那里闹,被我去夺下他手中的钢筋,我还被他咬我左上臂一口,我就和杨某某回家,刚走到村部黑板前,杨再富就跟上来骂杨某某,并说要找刀砍杨某某,便跑到小卖部推门,但门没有被推开,他又转身到学校平房前持一根铁窗枝双手举过头边举边跑向杨某某,把钢筋做出打杨某某的姿势,我见那情况也可怕,旁边的人喊杨某某注意,杨某某也在旁边捡起一根杉木棒,见杨再富用钢筋往杨某某的头部由上往下打,杨某某也拿木棒从上往下打杨再富,他们双方打时几乎是同时,听到木棒打中钢筋的声音后,因木棒长刚好打中杨再富头顶一下,杨再富就倒地不动了,见他鼻子、嘴巴流血,杨再富拿的钢筋较短没有打中杨某某,当时杨再富冲过去,时间很短,如杨某某不用木棒打或慢点,有可能被杨再富的钢筋先打中,且当时杨某某穿一双凉鞋,跑不快,我认为杨某某属正当防卫,后杨某某、杨建新、杨程茶等人送杨再富去浪平卫生院。事后,杨某某的老婆吴美荣拿一份要求减轻处杨某某的材料给我签字,我认为杨再富有错在先,责任他也有,认为对杨某某应该从轻处罚,所以我得在这份材料上签字。3、证人杨建新证实,2011年8月26日9时许,我到弄阳小学那里玩时见杨再富用根钢条打烂学校两间平房的窗户,并骂杨某某。杨某某等村干部开完会来到学校那里,我见杨再富与杨某某因为拆学校两间旧平房所拆的钢条窗枝分配的事争吵起来,这时杨再富拿一根钢条想和杨某某打架,杨胜端即劝拦并夺下杨再富手中的钢条,当杨某某走到村部门前时,杨再富双手握住一条窗户钢条举在头上追向杨某某,不知是谁大喊“注意”,这时见杨某某在路边拿得一根杉木棒,杨再富持钢条冲上去时一直做打人的动作,但没有打中,杨某某也持木棒直接打往杨再富头上,当时他们两人离有1米左右,杨再富被打后就倒地,他鼻子、嘴巴流血。后我和杨秀步、杨秀全、杨程荣送杨再富去浪平卫生院。4、证人杨秀权证实,2011年8月26日7时许,杨再富去村小学拆小学平房第二间的窗户要钢筋,不久,杨某某下来见杨再富已将窗户上的钢筋拆下来绑到自己的摩托车后架上即对杨再富说不要自己先要那些钢筋,等大家一起拆后再分,然后就动手将杨再富车后架上的钢筋解下来,杨再富见状就去杨秀步小卖部买了一瓶22度的“湘山缘”白酒来喝。接着,我和杨某某到村部开会,这时,杨再富来到会场找杨某某要那些钢筋,我们把他赶走。10点半钟,我开会结束后下到杨秀步小卖部对面见杨再富在小学要拆的平房第二间那里骂,杨某某说杨再富几句,于是,两人便在那里争吵,杨再富在房内拿一根钢筋要打杨某某被人拉开,杨胜端去抢要杨再富手中的钢筋,我们见杨再富老是闹,就叫杨某某回家,杨某某往家方向走,杨再富冲到杨秀步小卖部说要找刀但未找到,便出来在该小卖部一带拿了一根从学校教室窗户拆下来的一根钢筋去追杨某某,杨再富追到村部的黑板前面持钢筋打杨某某,但未打中,杨某某就在黑板下面拿一根木棒,当杨再富持钢筋第二次要打杨某某时,杨某某也持一根木棒打往杨再富的头顶,因为杨再富拿的钢筋比杨某某拿的木棒短,没有打中杨某某,杨某某拿的木棒较长则一棒打在杨再富的头顶,杨再富被打后即面部朝下倒在地上,我就下来见杨再富不动,他嘴巴已出血,我就用照相机照了几张相片,又打电话报警,接着,杨秀步用三轮摩托车和杨某某送杨再富去浪平卫生院,杨某某向屯里的人借了300元交医院,后我也去浪平卫生院,田林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将杨再富拉去田林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了。杨某某和杨再富是堂叔侄关系,杨某某是老实人,平时表现很好,而杨再富平时爱闹点事,后杨某某的老婆吴美荣写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杨某某的材料给村里的群众在这份材料上签字,杨某某在屯里同人家的关系不错,屯里的人大部分都希望对他减轻处罚。5、证人杨秀森证实,2011年8月26日8时许,我们弄阳村要拆村小学两间平房做卫生室,由杨某某找人来拆,并说参加拆迁的人可以将拆下来钢筋和木板拿回家,杨再富也参加拆,他想自己拿要钢筋,杨某某不让,而让来拆的人一起分,因此双方争吵起来。杨再富拉出一根从房子拆下来的窗户钢筋要打杨某某,但被我拦住没有打着,说杨再富这样搞不得,杨再富持手中的钢筋要打杨胜端,被杨胜端夺下钢筋,杨再富就坐在平房前面将酒瓶摔在地上,我们见杨再富闹得太凶就叫杨某某回家。当杨某某走到村部前面时,杨再富又拿一根窗户钢筋追过去离杨某某有1米左右时平扫过去打杨某某,杨某某闪了一下,未打中,接着,杨再富又朝杨某某从上往下打第二下时,杨某某闪开并在村部旁抓得一根杉木棒几乎同时朝杨再富打去,杨再富被打后面朝下倒在地上动不了,我见杨再富动不了就叫杨秀步开三轮车送杨再富去浪平卫生院,后在拉去田林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杨某某与杨再富是堂叔侄关系。6、证人杨秀步证实,我们弄阳村要拆村小学两间平房建卫生室,由杨某某找人去拆,拆下的钢筋和木板由拆的人平分,2011年8月26日8时许,我在弄阳村小学平房租设的小卖部内见杨再富拆我租房另一边的房子那些窗户上的钢筋自己要并绑在摩托车上想拿回家,杨某某不让杨再富自己要,要大家拆了再分,然后去解摩托车上的钢筋拿下来,他们吵了起来,我关店门在操场上看。不久,见杨再富要打杨某某,但被人拉开未打成,我们喊杨某某回家,当杨某某走到村部前面时,杨再富拿一根钢筋冲去要打杨某某,我往一边走,一下子回头就见杨再富倒在村部旁边黑板前面的地上,我们围过去见杨再富鼻子和嘴巴出血躺在那里不动,旁边有一根钢筋和一根杉木棒,杨某某站在旁边,接着,我就用三轮摩托车送杨再富去浪平卫生院,后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在送他去县医院的路上死了。7、证人杨秀传证实,2011年8月26日10时许,我见杨再富站在弄阳村小学靠转弯的第一间房子那里与杨某某吵架,杨再富想冲上去和杨某某打架,我和杨胜端就赶紧拦住杨再富,我就喊杨某某赶紧走。杨某某走开不久,见杨再富手拿钢筋跑去追杨某某,杨某某见杨再富拿钢筋来追自己便在小卖部旁捡一根木棒,不多久就听见有人喊“啊”的一声,我赶紧跑过去见杨再富面朝下倒在地上不动,杨某某赶紧叫我们救杨再富,我们把杨再富抬上杨秀步的三轮摩托车送去浪平卫生院。8、证人杨胜坤证实,2011年8月26日中午,我在弄阳村公所附近见杨再富拿一根钢筋从学校冲到正走到村公所的杨某某面前,拿起钢筋就朝杨某某打一下,但没有打中,杨某某就在旁边捡起一根木棒,双手拿木棒从上往下朝杨再富头部打一下,木棒断成两节,杨某某即倒地不动了,当时情形太快,我记得杨再富好像得用钢筋挡了一下,到底是打中钢筋断还是打中杨再富头上断的我也不清楚,杨某某就赶紧请一辆三轮摩托车把杨再富送去浪平卫生院抢救,后我得自愿在《要求减轻杨某某刑事责任请求书》上签字,因为我觉得这份请求书上的情况是事实的。9、证人杨天勤证实,2011年8月26日上午,我在浪平卫生院上班时,有个20多岁叫杨再富的年轻人因头部受重创被杨某某等几个人送来我们卫生院抢救,杨某某帮交300元押金,但那年轻人伤得太重,我们卫生院没办法就让杨某某打电话叫县医院派救护车来接病人去县医院抢救,但到半路时那年轻人就死了。10、证人瞿秀娥证实,2011年8月26日上午,我听见杨某某喊人去拆屯上学校的房子,说去拆房子的人给100元工钱,拆下的砖头归自己所有,我儿子杨再富也去拆房子。不久就听说杨某某和杨再富打架,有一个被打昏过去,并已送去浪平卫生院,我即赶到卫生院见是杨再富正在抢救,当时杨再富鼻子流很多血昏迷不醒,医生说伤势严重,后我跟“120”救护车送杨再富去县医院将到利周乡街上时,杨再富就死了。11、证人杨彩池证实,我们弄阳村委会决定将村小学两间旧教室改做村卫生室,由杨某某负责拆除,并说由去拆的人一起平分拆下来的砖瓦等东西。当时,我见杨再富去拆教室的窗枝,把拆下来的10多根窗枝绑在他摩托车上,杨某某说拆下来的东西要平分,并从杨再富摩托车上拿窗枝下来,因此,两人争吵起来。这时,杨再富想打杨某某,被杨秀传和杨胜端劝住,接着,杨再富又抓起一根窗枝想打杨某某,同样被杨胜端和杨秀传拦住并抢下窗枝,其就叫杨某某回家。我就和杨某某一起走回家,当走到村委会门口时,突然有人喊“杨再富拿窗枝,注意哦”,我转身见杨再富手举铁窗枝跑过来,当时杨某某也转身过来看,并见他抓起地上一根杉木棒,当杨再富跑过来离有四、五米远时,我就走到村委会一楼我的代销店,不久便听到“砰”一声,就见杨再富面朝地倒在地上,他前面站着杨某某,见杉木棒断成两节,杨再富受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途中死了。杨某某平时表现很好,而杨再富平时在屯上爱和人吵闹。12、证人杨程茶证实,我们弄阳村要拆村小学两间旧教室做卫生室,并将拆旧教室的工程给杨某某做,由他找人来拆,拆下的窗枝、砖头、瓦片由拆的人自行处理。2011年8月26日上午,见杨再富一个人在拆旧教室窗枝,我也拆了一根窗枝。这时,杨某某过来叫我们不要先拆,等大家来才拆,拆下来的东西大家平分,后杨某某和杨再富为拆旧教室的事吵架,杨再富想冲过去打杨某某,我父亲杨胜端拦开杨再富,这时,杨再富又捡起地上拆下来的一根铁窗枝想冲过去,被我父亲和其他人劝住,并叫杨某某回家。当杨某某走到村委会门口时,杨再富又捡起地上一根铁窗枝追上去,不知谁叫“来啦!”杨某某转身就抓起地上一根杉木棒,这时杨再富也来到杨某某面前,双手抓起铁窗枝举放在他右边肩膀上横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双手举起木棒竖着打杨再富,木棒和铁窗枝碰在一起,木棒断成两节,接着见杨再富面朝地倒在地上,并见他鼻子和嘴巴出血,我们几个人就送杨再富去浪平卫生院,医生说要送去县医院,但我回家去了。杨某某和杨再富是堂叔侄关系,杨某某平时表现好,而杨再富平时爱闹事。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8月26日10时41分,田林县公安机关接到“110”指挥中心移送报案后登记的情况。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田林县浪平乡弄阳村弄阳小学附近,案发现场的概貌,以及被害人杨再富要打杨某某时用的钢筋,被告人杨某某指认其用来打杨再富的木棒、被害人被打击的部位等情况。1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用于殴打被害人杨再富长度为240厘米、大头直径为7厘米、小头直径为6厘米的杉木棒,对杨再富用于殴打杨某某长度为115厘米、直径1.8厘米的钢筋,对杨某某当天所穿的凉鞋、对杨秀权用相机所拍杨再富被打后倒地的相片及现场的钢筋、木棒相片和村部写出拆学校房子通知的照片予以提取、扣押的情况。16、疾病证明书、病危通知书、出诊抢救记录证实,2011年8月26日,被害人杨再富被殴打受伤后被人送到浪平卫生院抢救,以及在转送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的情况。17、田林县公安局(2011)08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杨再富系被木棍类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以及将该鉴定结论分别告知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杨某某的情况。18、经济补偿协议书、收据、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和被害人杨再富家属就赔偿方面达成由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预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和由杨某某家属负责做好被害人后事等的协议;被害人杨再富家属瞿秀娥收到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吴美荣赔偿的50000元人民币,以及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处理被害人后事所开支的各种费用18424.5元的情况。19、要求减轻杨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所在的村屯200多名群众认为案发时被害人杨再富持钢条追打杨某某,杨某某躲闪杨再富打来的钢条,杨某某随手抓起一条杉木进行防卫砸中杨再富的头部,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有自首,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而要求对杨某某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况。2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1968年4月11日出生,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2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浪平乡政府要将我们弄阳村旧学校两间教室打掉建医疗室,由我负责拆房工作,由帮拆房的人平分拆掉的砖头、钢筋,工钱100元,杨再富要求一起拆旧房子,我同意他的要求。2011年8月26日8时许,我叫杨再富、杨胜准、杨胜端、杨胜坤等人到村部旧学校拆房分材料,而杨再富和杨程茶(杨胜端的小孩)到旧学校拆房并自己要拆下的钢筋,我便说他们:“你们不能这样做,其他人没有来,你们就开始拆把好的材料(钢筋)拿走了,其他人还要什么?”杨程茶听后停下来,而杨再富便将他拆下来的钢筋搬到他摩托车上绑好准备运回家,我就上去将他绑好的在摩托车上的钢筋解卸到地上,之后便到村部开会。我们正在开会时,杨再富冲到会场对我说他要把他拆下的钢筋拉走,我叫他不要拉走先,他就离开会场。不一会儿就听见外面传来“噼噼啪啪”打破玻璃的响声。10时我开完会后又到旧教室那里,杨再富拿一瓶酒对我说他不拆了,要拿走钢筋。我说他要拿走钢筋就要把房子拆完,杨再富见我这么说就说我欺负他,便把手中的那瓶酒砸破在地上,并说哪个不给他拿走钢筋就打谁,我冲着他说就是不给他拿走,杨再富便从地上捡起一条钢筋冲上来打我,但被杨秀森、杨胜端、杨程茶等人拦住,他手中的钢筋被杨胜端抢过放在地上,他和我互相用手指着对方骂,杨秀森、杨胜端等人见杨再富闹得凶就叫我回家。我边走边回头看杨再富,见他不服气,并从地上捡起一条钢筋向我追来,我即往家方向跑,因我穿凉鞋跑不快,我跑到村部黑板处,我跑不赢他,即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杉木棒,杨再富追上我后双手持握钢筋正面向我打来,我后退了两步,慌忙中便双手持木棒用力往他打去,谁知一棒刚好打中他的头顶,木棒也被打断成两节,他被我木棒打中后就面朝下倒在地上,已爬不起来,且流了血,便叫人帮打救护车、派出所电话,我见杨再富越来越严重,即叫杨秀步开三轮摩托车将杨再富送去浪平卫生院抢救,我也一起来并到派出所投案,后杨再富被田林县人民医院接去县城的路上死了。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合并能互相印证,且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因拆本村小学旧教室的材料分配之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某某经他人劝回家途中遭受被害人持铁窗枝追打,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伤害被害人的结果,而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打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是正在遭受被害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但其实行的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建议和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邹玲审 判 员 韦卿人民陪审员 郭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