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曹慧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658号罪犯曹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2009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4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慧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201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慧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慧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5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慧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