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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三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奚基撑与周素昂、赖其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基撑,周素昂,赖其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三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奚基撑。被告:周素昂,农民。被告:赖其统,农民。原告奚基撑诉被告周素昂、赖其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基撑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1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基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810元,由原告奚基撑负担。审 判 长  梅 丹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人民陪审员  邵伟侠二〇一二年六月一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