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三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奚基撑与周素昂、赖其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基撑,周素昂,赖其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三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奚基撑。被告:周素昂,农民。被告:赖其统,农民。原告奚基撑诉被告周素昂、赖其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基撑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1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基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810元,由原告奚基撑负担。审 判 长 梅 丹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人民陪审员 邵伟侠二〇一二年六月一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