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坤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十堰文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坤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堰文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坤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东明广场B座4楼。被执行人十堰文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竹山巷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茅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十堰文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2258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文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杞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