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周建朋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周建朋,张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杜金,男,汉族,郯城县马头镇繁荣街,居民。被执行人周建朋,男,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西高册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学彬,男,汉族,郯城县马头镇仇高册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金与被执行人周建朋、张学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包括后续治疗费、诉讼费在内由被执行人周建朋于2012年6月13日一次性交清赔付款32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杜金自愿放弃权利主张,该案执行终结),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郯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李林平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