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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桂良与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良,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象行初字第8号原告陈桂良,被告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原告陈桂良不服被告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桂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良撤回起诉。审判长  孔繁才审判员  蒙 莹审判员  苏 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旻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