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12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沈良芹,郎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224-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法定代表人:宋秀鹏,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沈良芹。被执行人:郎欣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良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良芹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良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沈良芹在莱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了护照,护照处于办理待发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沈良芹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沈良芹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