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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才业;陈强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才业,男,1958年Х月Х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常乐镇Х村委会Х队Х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强辉,男,1976年Х月Х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常乐镇Х村委会Х队Х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经商议,携带一把油锯,在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委会乌龟岭造林基地,盗伐了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桉树林木。在将盗伐林木装车准备运走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两被告人盗伐的林木蓄积为6.07立方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在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委会乌龟岭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盗伐了该公司的桉树林木50株,在将该桉木装车准备运走时被当场抓获。经合浦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盗伐的林木蓄积为6.07立方米。该桉木已全部发还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人黄诗良、钟茂军的证言,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林木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材料、合同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吻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犯盗伐林木罪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才业、陈强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才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罚金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陈强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桃代理审判员  陈芸芸人民陪审员  沈春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开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