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54号原告: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耀董事长原告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方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