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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荣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19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俊海。委托代理人:陈国法。委托代理人:钱海滨。被告:沈荣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荣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荣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