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广元与耿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元,耿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20号原告陈广元。被告耿凯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元诉被告耿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元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广元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