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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秋梅诉郭建兵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梅,郭建兵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秋梅,女,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建兵,男,现年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梅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撤销对被告的赠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秋梅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