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55号原告: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董事长原告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风云钢板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