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葡萄申请执行付选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葡萄,付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张葡萄,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选林,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葡萄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选林赔偿其经济损失96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选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选林先给付申请人张葡萄5000元,剩余4754元于2012年12月底以前给付申请人张葡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付选林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张葡萄如发现被执行人付选林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