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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630号原告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西围墙村南环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传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志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孟广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47.5元,剩余194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