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泰山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20-05-09
案件名称
赵振东、吴化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振东;吴化坤;吴庆;吴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泰山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赵振东,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源埠酒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吴化坤,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工业园康寿宝酒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庆,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吴娟,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赵振东与被执行人吴化坤、吴庆、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化坤、吴庆、吴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占顺 审判员 刘灿波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