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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东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东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夏某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被告詹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和被告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一子詹某甲。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长时间在浙江等地打工,缺乏了解。婚后常发生吵打。2007年因被告打原告,致原告离家出走8个月之久,2011年8月6日,原告被打离家出走,至今未能回家。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詹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矛盾,感情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5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一子詹某甲。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此外,被告在婚后一段时间曾在南京玩老虎机,为此,双方亦发生过争吵。2011年8月6日,原告因认为被告赌博及对原告和小孩关心不够而离家出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此基础上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作为原告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伤害到夫妻感情,作为被告要分析原告离家的原因是否和自己的行为有关。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夫妻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遇事多冷静考虑,都要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加深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将家庭经济搞好。此外,还应考虑到如果草率离婚,将会对子女造成很大的伤害。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夏某某和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成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