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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乙(系原告黄某某的儿子)。被告姜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它费用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娜人民陪审员 朱 英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