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北城办事处北关城皇庙街**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被告卢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4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行和好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经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