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与王志、第三人吉林市新民农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王志,吉林市新民农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马世昌,该村民委员会村长。被告王志,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土城子街。第三人吉林市新民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志、第三人吉林市新民农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即5,045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德街道办事处土城子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