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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民二(商)清(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范俊与上海意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范俊;上海意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徐民二(商)清(算)字第5号 申请人范俊,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徐笑蕾,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意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意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喆公司”)系由邱伊白及申请人范俊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2日本院判决解散意喆公司。现因申请人无法与意喆公司其他股东对意喆公司进行清算,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对意喆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意喆公司已于2012年4月2日解散,且意喆公司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对意喆公司进行清算。现申请人作为意喆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对意喆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范俊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意喆实业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嘉骏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舟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