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左家有与张风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左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9日,汉族,农民。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左某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