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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新民与屈东长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民,屈东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赵新民。委托代理人都蒙,西北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被告屈东长。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新民诉被告屈东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民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