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吴建业。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审判员 张凌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