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薛忠荣与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忠荣,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恪定,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5号-1-3-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林路,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薛忠荣与被上诉人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8976号民事判决,薛忠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薛忠荣于2012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忠荣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忠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薛忠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小 波代理审判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维宋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