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侵权和行政处罚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323号上诉人朱江,男。上诉人朱江因起诉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侵权和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0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要认为:该裁定认定上诉人系重复起诉有误,重复是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这次起诉针对超越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非法没收合法财产,上次起诉针对超期作出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重复起诉。上诉请求:判令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为未出示搜查证搜查住宅赔礼道歉,并撤销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非法没收的财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朱江于2012年4月2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针对的是其2005年8月5日经营网吧被查处和2005年9月14日被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查处当时上诉人在场,作出的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即已经送达上诉人,因此上诉人对此两个行为均知道,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其迟至2012年4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且,上诉人曾于2005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扣留财物的处罚、撤销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赔偿ADSL月租费损失和道歉,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行政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道歉和撤销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相同事项提出的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和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均应裁定不予受理,故应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强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