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张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王云飞,农民。被告张贺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岐杰,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飞与被告张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飞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王云飞负担。审 判 长 陈树森审 判 员 罗达清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