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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张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王云飞,农民。被告张贺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岐杰,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飞与被告张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飞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王云飞负担。审 判 长  陈树森审 判 员  罗达清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