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章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12号原告(被告)吴章,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丹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以下简称山姆会员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与农林路交���东南的深国投商业中心一层二层与负一层。负责人杜丽敏,总经理。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法定代表人ScottAnthonyPrice,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0年9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05年9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收货员。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基本工资1120元,勤工奖200元,住房补贴400元。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103.67元[(2180+2180+2752.18+6343.59+2210+2514.19+3173.19+2701.78+3372.17+2649.59+2999.30+4167.99)÷12]。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0年11月24日,被告山姆会员店以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虽然在工作中有过失,导致收货数量错误,但数量差异不大,且供应商最终将差异金额补回了被告,被告并无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主张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给被告造成间接损失又无证据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是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七、员工的工作年限:10.5年。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65177.07(3103.67×10.5×2)。九、申请仲裁时间:2011年10月25日。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671.43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3、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山姆会员店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659.32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176.89元;3、被告沃尔玛公司就被告山姆会员店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被告山姆会员店是被告沃尔玛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被告沃尔玛公司依法应就被告山姆会员店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律师费按照原告的请求获得胜诉的比例,被告山姆会员店应支付原告律师费4563.19元。十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671.43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被告请求判决:1、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0年11月24日依法解除;2、被告无须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659.32元;3、被告无须支付���告律师费4176.89元;4、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十四、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支付原告(被告)吴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177.07元;(二)、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支付原告(被告)吴章律师费4563.19元;(三)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就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被告)吴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和被告(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