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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友沐与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沐,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倪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上行初字第19号原告陈友沐。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星豪。委托代理人梁伟建。第三人倪如玉。原告陈友沐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争议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因倪如玉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裘 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