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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崔改霞与王寒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改霞,韩翔鹏,王寒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崔改霞。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翔鹏。被告王寒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负责人张保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改霞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