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崔改霞与王寒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改霞,韩翔鹏,王寒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崔改霞。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翔鹏。被告王寒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负责人张保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改霞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