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马琳与杨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杨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马琳,女,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广西监狱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争,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建,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唐山供电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琳诉被告杨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琳诉称,我与被告系唐山武警水电一支队战友。2010年5月24日,被告给我打电话说要购买鹭港小区房屋,需要10万元,一年后归还。那时我与被告哥哥杨某正处于恋爱关系(现已无任何关系),我出于战友和与其哥哥的关系同意借款,并于2010年5月26日上午9:20分与同学齐某一起通过南宁建设银行航洋国际支行向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10万元,银行收取汇款手续费50元。汇款成功后,我打电话给被告通知他钱已汇出请查收,并提醒被告一年后一定要归还。但一年后,我再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一直不接,我特地来唐山找被告当面要求他还钱,被告否认收到我借给他的10万元,我只好向大里路派出所寻求帮助,被告在派出所承认收到了我的10万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忠建辩称,我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所诉10万元是原告向我借钱的还款。2009年2月初,我哥杨某给我打电话,说原告想借我哥的28.5万元钱买车,我哥的钱不够还想借我的,我说有10万元准备买房用,我哥就让我先借给原告。2009年2月5日,我把10万元现金给了我哥,2009年2月11日,原告买车时由我哥替原告付的车款,其中有我10万元。2010年5月,我准备买房,我给我哥打电话,我哥让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还给我10万元。原告在2010年5月26日转给我的10万元,是偿还对我的借款。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战友关系,原告曾系被告哥哥的女友。2010年5月26日,原告马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南宁航洋国际支行向被告杨忠建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2012年3月,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该10万元款项系原告向自己偿还的欠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马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杨忠建的银行账户打款10万元,被告虽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否认曾向原告借款,并称该款系原告偿还的欠款,原告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被告曾向其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马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 赵 玲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