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执行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林龙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林龙国,张斌,张有夏,林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古执行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址:古田县。负责人江晓平,行长。被执行人林龙国,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张有夏,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林能武,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龙国、张斌、张有夏、林能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古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古田县支行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龙国、张斌、张有夏、林能武支付欠款人民币31000.8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龙国、张斌、张有夏、林能武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龙国、张斌、张有夏、林能武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古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张经春审判员 郑文孝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