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利,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自明,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利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黄利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蚌埠市新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钢农贸市场北门西侧珍妮芬内衣店门前时,由于车辆失控,将在路边观看该店开业表演的常某1、王子昊(2010年1月30日出生,系常某1之孙)、周某、骆某、廖某(2009年12月12日出生,系骆某之女)、刘某、李某撞伤。王子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利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利与被害人及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黄利分别赔偿王子昊亲属70000元、骆某与廖某1500元、周某750元、李某750元、刘某500元,上述被害人及亲属、常某1均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1、骆某、周某等陈述、证人王某、陈某、常某2的证言、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122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