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南屏新鸿瑞家私厂与李文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南屏新鸿瑞家私厂,李*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南屏新鸿瑞家私厂。经营者:罗振寿。委托代理人:戴小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男。委托代理人:肖黎明,男。上诉人珠海市南屏新鸿瑞家私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珠海市南屏新鸿瑞家私厂于2012年5月24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南屏新鸿瑞家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李 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普东 来自: